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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 證券 保險 匯款及找換
金融機構不是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工具! 為維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本港已實施新法例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 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金融機構為新客戶開設戶 口 或進行超過指定金額的非戶口交易時
匯款8千港元或以上 或進行其他交易 達12萬港元或以上
須查證客戶身份及保存有關紀錄 若不能取得有關文件 金融機構不能開戶或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