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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誤導性遺漏具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太太:

花旗參賣多少錢?

藥材店職員:

很便宜!八百元。
一共二萬元!

太太:

不是八百元一斤嗎?

藥材店職員:

是八百元一兩啊。

太太:

那麼貴?我不要了!

藥材店職員:

已經切了片,你別想離開!

藝人林盛斌:

根據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

熒幕蓋字: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已經生效

藝人林盛斌:

商戶沒有向消費者充分提供貨品或服務的重要資料,或威逼消費者購物,都可能犯法。

熒幕蓋字:

最高刑罰: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藝人林盛斌:

消費時提高警覺,才算精明!

熒幕蓋字:

舉報熱線
香港海關:2545 6182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2961 6333(有關廣播及電訊服務)
海關  通訊事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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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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