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成为服务供应商

(1)宣传服务及制作电视广告(宣传短片)

此类别的服务供应商须能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及/或制作电视广告。一般而言,服务供应商须就政府政策或措施构思广告宣传运动,及/或提供创作意念和制作一出三十秒长的电视宣传短片。

(2)制作录像(非电视宣传短片)

此类别的服务供应商须能制作风格适合于推广机构形象的录像/影片。一般而言,服务供应商须就推广性质的录像或短片提供创作意念或情节串连图板,以宣传个别决策局或部门的政策、措施或工作。

如要成为(1)与(2)之服务供应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足够资源与专业技能以承制政府中英文纪录片与/或宣传短片;

(b) 熟识本地社会文化与生活方式;

(c) 掌握宣传技巧,在制作过程上,能提供创意;及

(d) 具有与大型机构和委员会合作制作宣传、推广性质的录像的经验。

如要成为(1)之服务供应商,另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提供全面广告宣传服务之经验和专业知识,包括提供创作意念;制作电视宣传短片和电台宣传声带、纪录片、海报、单张、印刷媒介和户外广告、纪念品;就传播媒体广告安排刊登/播出及提供顾问服务;及为政府宣传运动提供中英文广告撰稿服务;及

(b) 具有制订广告/宣传策略之经验。

凡现时不在本处服务供应商名单内之制作/广告公司,如要申请成为本处上列其中一个或两个类别的服务供应商,请即致函本处(地址如下)索取申请书。填妥的申请书应附上公司简介,公司过去12至18个月内所制作之纪录片、政府宣传短片及/或电视广告之录影带/碟,以供参考、评核。

政府新闻处在核实并对申请公司所提交之文件和资料感到满意后,申请公司即可正式登记成为政府新闻处之服务供应商。

政府新闻处如须采购这些服务,将邀请名单上的服务供应商提交报价单及/或建议书。

至于服务供应商的名称将来是否可继续保留在名单上,视乎该公司能否提交具竞争力之报价单,及履行本处订单或合约之表现而定。

政府新闻处保留权利,日后可根据已登记服务供应商之新资料,重新评估有关服务供应商之登记资格。

如欲索取申请书,请致函:

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2楼1238室
政府新闻处
物料供应分组
电话号码:(852) 2842 8650
传真号码:(852) 2521 1046

有关其他有采用常用货品和服务供货商名册的政府部门的资料,请按此链接到政府物流服务署网站参阅「有采用常用货品和服务供货商名册的政府部门一览表」。
https://www.gld.gov.hk/zh-cn/our-services/one-stop/supplier-corner/goods-services-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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